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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奶奶让房三套,孙女悉数收下,却反手将奶奶告上法庭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22 字体: [ ]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孝”之一字,动物亦知,有的人却不仅不知感恩,还屡屡对亲人苦苦相逼。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及时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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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太年近七旬,长期一个人居住,孤单又冷清。说来,王老太的过往经历颇为丰富。她少时高嫁,与丈夫和睦恩爱,膝下儿女双全,及至后来,儿子娶妻生女,女儿也嫁得顺遂。但40岁却是她人生的分水岭,先是儿子意外身亡,接着丈夫也得了不治之症,相继离去,唯一一个女儿,也随着女婿搬到外国,虽然偶有联系,却是不常见到。

  三年前,王老太居住的老宅遇上拆迁,丈夫和儿子都已经过世多年,女儿在国外,直接放弃了拆迁利益,剩下的拆迁安置对象只有王老太、儿媳和孙女。他们三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一人所有,孙女需要提供一套小型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给王老太无条件居住,以后亦需要承担起对王老太的赡养义务。

  2019年,拆迁安置房屋到位,三套房屋均登记于孙女一人名下,王老太也如约搬入其中一套小户型房屋。本来,王老太以为,房子分好了,自己接下来可以颐养天年,没想到孙女却在房屋登记过后从未去探望、照顾过奶奶。

  王老太愈发年迈,因长期独居,身边却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心情也不好,身体每况愈下。因自己的体力难以支持独立生活,王老太将房子出租给租客小李,自己搬到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的费用。将房子出租前,王老太给小李看过人民调解协议,并明确告知这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孙女名下。

  某日,王老太的孙女得知奶奶已经搬至养老院,现在房子里住的是租客小李,她认为当初祖孙三代签的调解协议已经明确王老太放弃了所有权,虽然王老太可以无条件居住,却没有权利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王老太的孙女将租客小李诉至法院,并申请增列王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王老太与租客小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搬出。

  租客小李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王老太为被安置对象之一,根据人民调解协议显示,王老太拥有房屋居住权,故亦有出租权,两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亦属有效。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及时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王老太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后,孙女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即使是自己生病住院,孙女都未去探望,亦未缴纳医药费。自己已经年迈,没有收入,女儿远在国外联系不上,孙女不管自己的死活,无奈之下只能搬去养老院,并将房子出租来补贴开销。她认为,虽然当初签订协议时,明确房子登记在孙女名下,但她有权居住到老,亦有权出租。租客小李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使用涉案房屋合理合法,孙女没有权利驱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老太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孙女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没有侵犯孙女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王老太和租客小李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租赁合同,涉案房屋是安置房,王老太是被拆迁安置的对象,出租时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其正在使用,而且王老太用出租房子的租金补贴养老费也符合常理,故小李有理由相信王老太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将该房屋交付王老太“无条件居住”,即孙女除了房屋所有权外,已经房屋的占用、使用权利让渡给奶奶。

  最后,尊老、敬老、爱老、护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王老太孙女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其诉讼请求也与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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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孙女的诉讼请求。孙女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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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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