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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老师煽动全班同学“霸凌”,这种“师德”要不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3 字体: [ ]

  中国自古以来就讲求尊师重道。“明王圣主,莫不尊师贵道”,不管身份地位多么高贵的人,都用是否尊敬老师来标榜道德,可见教师的地位之高。教师是传道受业解惑的人,是学生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正所谓“明师难遇,真道难逢”,社会给予教师很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不久前北京的一则某小学老师带头孤立学生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也不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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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31日,新年到来之际,一个小女孩被老师责骂长达3分24秒的视频在网上流传。画面显示,在某小学低年级的班级新年晚会中,一名小男孩慷慨激昂地朗诵着诗歌,而坐在第一排的小女孩可能因为觉得声音太大而捂住耳朵、把头转向另一侧,老师发现后便上前一边举着手机对着女孩拍,一边指责她不尊重朗诵者,并斥责“去滚,起来”!小女孩不愿意起身,两名老师就不断发出“某某特别讨厌”、“你是让全班同学都讨厌你是吗?”等言论。

  学生家长在看到视频时曾表示理解老师对孩子的批评教育,但希望老师能够私下处理,认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斥责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导致其自卑和遭受排挤。日前,两名涉事教师均被予以停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可以说,两名老师带头“霸凌”小女孩的言行已经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

  对于此次事件,人们讨论的主要有两点:第一,如何杜绝教师带头孤立学生的事件再次发生?第二,给小女孩带来的伤害该如何弥补?

  关于第一点,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教师有“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予处理。“去滚”“特别讨厌”“全班同学都讨厌你”这样的字眼显然带有歧视侮辱的意味,根据该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老师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只靠事后处罚涉事教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学校及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督导,如果存在处置不力、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的情形,要同样受到处罚。

  关于第二点,小女孩的安抚问题。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无论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应被同等尊重。《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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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后小女孩因老师带头孤立的行为产生了心理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要求涉事教师赔礼道歉。

  网上流传的《师道》一文中,特别提出了老师应慎怒:

  一者,学子少小,心性脆弱,易受伤害,一旦受伤害,恐终生难愈。

  二者,为师者一人怒而众人受,一染十,十染百,受者甚众。

  三者,怒则失敬,失敬则学子不畏不信,恐有荒学业。这些论述堪称真知灼见,希望每名老师都能坚守职业道德,不负这份“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让每一名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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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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