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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张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9 字体: [ ]

  北京市的张先生,于2021年12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婷婷担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1月10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咨询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房屋买卖纠纷中,某些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种诉讼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某房屋转让给王某,房屋总价8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屋。其后,赵某因房价上涨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王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何这样判决呢?

  因为房屋买卖的双方是一种债权关系,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则体现一种物权的归属,是一种物权关系。对于物权的归属,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上述物权变动的原则,对于买受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法院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可以确认其权属。但是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则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为要件,在未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出卖人仍然是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仅是债权关系。对于买受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买受人办理登记过户。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想要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效途径是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

  律师简介

  曹婷婷,女,汉族,法律硕士,现就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行业,擅长民商事诉讼及非诉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诉讼领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赔偿、侵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非诉领域:公司股权收购、自主清算、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部分代理案件:

  诉讼业务

  1、秦皇岛市某公司与常熟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某外商投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代某劳动纠纷一案;

  3、温某与董某、北京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4、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5、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广告公司、北京某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6、马某与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7、王某等三人诉北京市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等。

  非诉业务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个人法律顾问;

  2、公司解散、清算项目中的尽职调查、员工遣散及债权回收等;

  3、公司股权并购等过程中的合规审查等。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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