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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7 字体: [ ]

  2017年夏天,张雅和唐衡(本文人物均系化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但未领证。两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唐琳。2019年3月24日,张雅和唐衡因琐事吵架,唐衡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期间也从未关心过小孩,且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未婚先孕,婚后性格不合,现双方无法与一起继续生活,女儿一直随张雅生活。现张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女儿唐琳由张雅抚养,并解除原她与唐衡之间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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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唐衡辩称,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小孩田某一直由其祖母秦某帮助抚养,故田某应当由被告抚养。田某自出生时就是被告的母亲秦某帮助抚养,生产时的住院费、平时生活费、人情开支均是被告母亲支付,且秦某要求并愿意继续帮助被告照顾田某,并表示不要原告负担抚养费,也可以不要原告退还彩礼。田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被告居住在县城,而且被告的母亲有固定的住所。原告一个人带小孩会没有生活来源,被告抚养小孩对小孩今后的学习生活更好。原告应当返还被告68000元的彩礼和三金(价值18000元)。被告家庭条件困难,家里一直只靠被告的母亲打零工维持全家基本生活,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共花费了十余万元的费用,均是向他人借款。且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在同居期间一起生活,彩礼为婚前给付并造成被告生活困难,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若原告取得田某的抚养权,被告也应享有充分的探视权。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婚姻律师观点,本案系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唐琳现随原告居住生活,不改变唐琳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更有利于唐琳的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唐琳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唐衡享有探望女儿唐琳的权利。被告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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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雅与被告唐衡的同居关系;

  二、原告张雅与被告唐衡共同生育子女唐琳由原告张雅抚养;

  三、被告唐衡有探望唐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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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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