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9988-666

男方为表达对女方出轨离婚的羞辱签下自愿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反悔?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9 字体: [ ]

离婚10.png

  文章事件

  赵丽丽、宋勇(文中均为化名)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宋勇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赵丽丽离婚后至今亦无男友,但宋勇从未按约支付补偿金,于是,赵丽丽将宋勇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宋勇支付赵丽丽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人民币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宋勇辩称,不同意赵丽丽诉求,按照协议约定只要赵丽丽有男友宋勇就不支付补偿金,而赵丽丽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且当时宋勇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赵丽丽出轨离婚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赵丽丽在出轨离婚时要求宋勇给钱的搪塞,并非真心想要给赵丽丽补偿金,实际上宋勇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律师观点

  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宋勇提出其当时作此约定的目的是为表达对赵丽丽出轨离婚的负面评价和情绪宣泄,但宋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宋勇提出赵丽丽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赵丽丽予以否认,宋勇对此未提供证据,无法律依据。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宋勇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赵丽丽可按每月500元,主张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8950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因出轨离婚而起的案件,判决: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丽丽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的补偿金89500元。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上一篇:律师揭晓保险公司起诉的保险理赔案为何会败诉? 下一篇:【委托公告】北京徐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继承纠纷案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