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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哪些是赠与哪些需要返还?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7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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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苏芒(文中均为化名)与张力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曾有多笔金钱转账往来发生。2021年7月至8月间,张力分别以购买健身卡、游戏充值等理由,多次向苏芒借款。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苏芒先后八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力张力转账合计18900元,2021年8月5日,苏芒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力转账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28900元。此间苏芒另有三笔微信转账给张力,金额分别为888元、520元、1314元;张力有三笔微信转账给苏芒,金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6700元。后来,苏芒、张力双方感情不睦,于2021年8月份结束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苏芒多次向张力主张返还借款,但张力不理睬,苏芒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请求判令张力返还苏芒借款人民币28900元。

  庭审中,张力辩称,不同意苏芒的诉讼请求。我和苏芒之前是处男女朋友关系,这是苏芒赠与给我的,如果苏芒有证据证明是我借的,我同意偿还。恋爱期间,苏芒给我转过钱,我也给苏芒转过钱。

  律师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期间当事人基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未共同生活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未共同生活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约定缔结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苏芒确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与张力进行恋爱交往,其为了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约基础,在恋爱期间给予张力钱款的行为,显然符合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苏芒、张力因感情不和而无法达成共同生活、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即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成,此时,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张力作为受赠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苏芒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28900元,合法有据。其他在恋爱交往中发生的小额和零碎赠与,不认为附有条件,且已实际履行,不得要求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张力向苏芒返还2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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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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