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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后,妻子再次要变更抚养权,法院如何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0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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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李丽(文中均为化名)与赵武于2014年务工时相识,2015年8月30日,生育女儿赵淼淼,2017年12月11日,李丽、赵武于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1月4日,李丽、赵武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确定婚生女儿赵淼淼由赵武抚养教育至成年,赵武自行负担小孩的抚养教育费,赵淼淼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赵淼淼由赵武抚养教育期间,李丽有探视的权利,赵武有协助的义务。双方离婚时的生活状况为均在外务工,小孩跟随赵武父亲生活。李丽、赵武离婚后,赵武因生活需要继续在广东省务工生活,月固定收入约7000元,小孩赵淼淼就读于幼儿园,平常主要跟随赵武父亲共同生活,赵武有所照料。

  李丽在山东省务工生活并再婚,再婚丈夫另有一女,李丽月工资约2800元;赵武尚未再婚。李丽认为,离婚后,赵武一直在外工作无法与女儿共同生活,且禁止自己探望女儿,现赵淼淼随爷爷生活,但爷爷家系贫困户,且常年酗酒,还对小孩赵淼淼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加上再婚后,李丽认为自身已有能力抚养小孩,小孩跟随赵武父亲不利于小孩成长,于是2021年8月17日前往赵武父亲家私自带走小孩赵淼淼,赵武方多方寻找小孩后进行报警处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李丽以变更抚养为由将前夫赵武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请求法院依法变更赵淼淼由李丽抚养,赵武承担抚养费。

  赵武辩称:

  一、李丽所述事实及理由纯属捏造。李丽与赵武于2021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李丽自愿放弃了赵淼淼的抚养权,并由赵武一人承担抚养费。李丽偷偷抱走小孩,其行为已违法,李丽捏造赵武及赵武父亲有虐待小孩的行为,从而隐瞒自身当初离婚时因出轨且无力抚养小孩的不负责任行为推卸责任,足以说明李丽人品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

  二、李丽并无抚养小孩的能力,李丽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自己并无抚养能力,且拒绝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李丽现在并无固定居所,又无抚养小孩的经济能力,无法保障小孩的基本生存条件。

  三、赵武有足够能力抚养小孩,赵武从事技术工职,每月工资不低于7000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且赵武父亲脱产带小孩,有足够能力履行小孩的监护义务,相对于李丽,赵武更适合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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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小孩的抚养教育权确定以后,如未发生抚养情势重大变更,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学习、生活稳定的角度,充分考虑小孩自身意愿,并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来综合考量。李丽、赵武离婚前小孩跟随赵武方共同生活,离婚时双方综合小孩状况确定小孩由赵武抚养教育至成年,李丽表示同意并不支付抚养费用,对小孩的抚养教育权利做出了确定;之后小孩继续跟随赵武方生活,时至今日,赵武的生活、工作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收入足以负担小孩的抚养教育费用,李丽现阶段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等并无明显优于赵武,其主观认为小孩跟随赵武方生活有不利因素,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可以通过与小孩多予关心、沟通、照顾、探视对不利因素进行消除;现小孩尚未满八周岁,其不能确定性的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李丽要求变更抚养教育关系,可待小孩年满八周岁后根据小孩自身意愿再予确定解决;同时对于李丽未经合法变更抚养和双方协定即行私自带离小孩出省抚养而实质剥夺赵武抚养权的行为不提倡;故现阶段李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法不合。双方可在确定赵武享有合法抚养权的原则下就小孩抚养具体事宜再予详细协商,友善、合法的安排好小孩的学习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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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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