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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李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排除妨碍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4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李女士,于2021年12月23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盟律师担任其排除妨碍纠纷案立案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7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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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律师介绍

  刘盟,男,汉族,法学本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5年律师工作经验,思维敏捷,勇于挑战,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8787666.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以诉讼案件为业务核心、实践经验丰富。

  部分代理案件:

  1.首钢集团职工吴某与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陈某某与京东世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3.佘某与上合成融资担保公司合同纠纷;

  4.马某某在东城法院的继承纠纷;

  5.张某某与李某某、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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