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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起诉要求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6 字体: [ ]

  随着三胎政策开放,很多家庭因为“生不生”产生分歧,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解散。那么,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否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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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的李女士今年41岁了,结婚后,和丈夫王先生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均为女儿。在生产二胎时,由于孩子个头太大,李女士没少遭罪,生育过后不仅身体受损,还落下一身疾病。

  国家开放三胎政策后,王先生的父母多次旁敲侧击,暗示二人应该再生一个孩子。王先生此前就因为没有儿子心存遗憾,现在政策松动了,他便开始催促妻子生三胎。但是李女士自二胎生产后,身体一直不大好,再加上丈夫平日当惯了“甩手掌柜”,她独自照顾两个女儿颇感力不从心。如果再生一个,显然难以招架。因此,即便王先生说尽了好话,李女士都没有不同意。

  多次“劝生”失败,王先生逐渐失去了耐心,对妻子态度变得冷淡,甚至开始威胁李女士,说如果她不生三胎,二人就离婚。李女士觉得,自己岁数也不小了,丈夫不仅不帮忙做家务,还不体谅自己生孩子的难处。几次争吵之后,二人心生间隙,李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

  然而,还没等李女士开口,丈夫就将她告上了法庭,称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要求李女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且离婚。那么,王先生的诉求能否实现呢?

  很多男性结婚之后,认为要求女性生孩子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借此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虽然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没有生育决定权,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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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男女因为生理结构不同,在生育这件事上承担的代价是不同的。在生育中,女性是主角,需要承担生育导致的各种疾病和死亡风险,是更加需要保护的一方。因此,只有妻子同意生育时,男性的生育权才可以得到实现。如果双方就生育权发生冲突,丈夫可以和妻子商议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通过司法程序离婚。

  不过像李女士和王先生这种情况,虽然两人都有离婚的想法,但是毕竟不存在无法调解的矛盾,想通过诉讼一次判离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最终,审理本案的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诉求,对于王先生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予以驳回。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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