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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诈骗后出具借条,还能构成诈骗罪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08 字体: [ ]

  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代表着借贷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那么如果有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借条,是否可以把违法的诈骗行为转变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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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帆(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是一名导游,因职务便利偶尔也会帮朋友代购一些商品。2018年2月,他从公司离职,但是没有告诉任何人。2018年5月,李帆在朋友圈中称他要带一个欧洲的旅游团,问有没有人需要代购?刘先生看到后便请李帆帮忙代购一块腕表,并在微信上给李帆转款25万,李帆回复称6月中旬回国就把表带给刘先生。

  可是直到6月底,李帆既没有把腕表带给刘先生,那25万也没了消息。刘先生感觉自己被骗了,连忙报警求助。经警方侦查后,刘先生才知道2018年2月李帆已经离职,他所说的欧洲旅行团都是假的,这几个月他一直在国内。拿到自己的25万后,李帆便直接去赌场赌钱,结果赌输了,这25万也化为乌有。由于警方的侦查,李帆的父亲也知晓了此事,于是他拿出仅存的5万元帮儿子还债,并让儿子签了一份借条,称一定会把钱还上,希望刘先生不要再追究李帆责任。

  纵有李先生拳拳爱子之心,可法不容私,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且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李帆辩解称自己已经向刘先生出具借条,因此自己与刘先生成立的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此时李帆是否还构成诈骗罪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对钱款的真实用途;欺骗的内容与程度;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以及案发前是否有实际的还款行为。

  在本案中,李帆已处于失业状态,因此其还款能力不佳,后以代购名义收取刘先生钱款,将钱用于赌博、肆意挥霍,案发后出具借条只能视为李帆的父亲为保护儿子而做的缓兵之策,因此李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使刘先生误以为他还在进行代购,并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将25万钱款交给李帆,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李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购名义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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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中,已经既遂的犯罪状态是无法回转的,若仅凭一张借条就将诈骗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无疑是压缩了诈骗罪的适用空间,给予不法分子逃避制裁的正当途径,既不利于被害人维护权利,也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另外,刑法的实施不仅是在惩治犯罪,也是为人们的行为指引方向。因此在诈骗案中,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积极退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可以将案发前退赔的金额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若在案发后才退赔,则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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