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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体系、教案是商业秘密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6 字体: [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取得竞争优势,许多企业更加注重加强和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其中又不乏各类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专利技术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认定,实践中也比较好判断,那么商业秘密又该如何认定呢?它与专利保护孰优孰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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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学公司(化名)是一家经营美术培训的机构,自2014年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公司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教学模式及体系,让公司得以规模化的发展起来,分校不断成立,该教学体系被乐学公司视作“商业秘密”,采取了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用专用加密设备储存等手段予以保密。

  2021年,乐学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家新的美术培训机构,名为童画(化名),其教学课程体系及相关资料与乐学公司极为相似。经过了解,乐学公司发现童画公司的其中一位创始人张扬(化名)曾经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而张扬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拷贝留存乐学公司商业机密,主要包括课程体系及教学资料,如教学教案、学员评估报告、法律事务信息等材料。

  乐学公司认为张扬及童画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于是起诉到了法院,但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学公司主张的教案资料等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在本案中,乐学公司所主张的教学模式、教案材料均是对美术培训的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在其宣传册中也有体现,易于被公众知晓。

  并且,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及学员也会对课程内容及教学思路有所了解,因此相关内容极可能为从事美术培训的人员所知悉,已经不属于不公开的信息了,所以该教学模式及教案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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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又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其一是要具备秘密性。即以该信息在发生被侵权行为之前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判断标准。如果已经是公开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则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二是该信息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即通过该信息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价值性是指其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具有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其三是该信息要具备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该信息的泄露。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通过反向破解工程获取信息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在前述案例中,乐学公司主张的教学模式及教案资料被侵权,正是因为缺乏秘密性才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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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保护企业信息的手段,与申请专利相比,其具备无保护期限、不公开、保护信息更广泛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无独占性、保护范围不明确等缺点。权利人应综合权衡后选择恰当的方式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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