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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了押金未达成购买协议,能否干涉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三人施工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2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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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21年1月20日,孙兴与A食品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孙兴承租A食品公司下属企业B食品购销站(即B食品站)位于某县XX镇XX街的1.568亩土地(国有),租赁期限20年,从2021年1月20日至2041年1月19日;年租赁款为2.8万元人民币,20年租金共计56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款,押金28万元一次性交付;孙兴在租赁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经营,在租赁期间对土地有使用权……。A食品公司所出具的收款收据摘要内容为:孙兴交来租赁B食品站20年租赁费56万元、交来租赁A食品公司B食品站租赁押金28万元。此后,孙兴在其所租赁合同范围内的场地施工时,遭被告张茜茜、李浩文阻挡。于是孙兴将张茜茜、李浩文、李浩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不得阻挡孙兴在承租的A食品公司的XX镇XX街1.568亩土地上施工;2.判令被告赔偿孙兴损失1591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茜茜、李浩文辩称,孙兴诉其阻挡施工属实,但其早2004年12月22日,A食品公司收取了李大山(被告李浩文父亲、现已去世)一万元人民币,摘要内容为:购B食品站房屋土地押金。未明确所购房屋土地面积、价值和四至位置。虽然至今双方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但双方就案涉房屋土地达成购买事宜,由于县食品公司的原因,十七年来商谈至今未果。孙兴在此地施工,侵占了其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孙兴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浩武辩称,同意张茜茜及李浩文的答辩意见,孙兴施工时其没有阻挡,不同意孙兴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孙兴与A食品公司签订的关于承租A食品公司下属企业B食品购销站(B食品站)位于某县XX镇XX街1.568亩土地的场地租赁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孙兴依据该租赁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即孙兴在租赁期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所承租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李浩文父亲李大山生前虽然向A食品公司交纳了一万元购买B食品站房屋的土地押金,表明双方初步达成了买卖意向,并未最终完成签订买卖合同事宜,更未办理法律所规定的关于不动产变更、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因此,李大山没有取得与涉案房屋土地有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孙兴在其所承租的土地上合法使用,被告张茜茜、李浩文不得阻挡。孙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李浩武前来阻挡,故对孙兴对被告李浩武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孙兴主张,由于被告阻挡给其造成相关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没有证据佐证。被告张茜茜、李浩文辩称,争议土地上有属于其家三间房产,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被告张茜茜、李浩文作为李大山的继承人,其家与A食品公司房屋土地押金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孙兴在其承租A食品公司位于某县XX镇XX街1.568亩场地上合法使用时被告张茜茜、李浩文不得阻挡;

  二、驳回孙兴对被告李浩武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孙兴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916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孙兴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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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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