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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赠与人接受赠与后,该如何确定自己的继承份额?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7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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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孙红与章党是夫妻,生育一女二子,即章某2、章某3、章某4.章某3与李某是夫妻,生育一女章淋。章党2020年7月5日因病去世。北京A号院系章党夫妇老宅院,2016年10月20日,章某3代章党(乙方、被腾退人)与村民委员会(甲方、腾退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村地区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乙方宅院为x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27.5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7.53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章党、孙红;乙方置换安置房x号三居室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地上物补偿款、腾退补助费、奖励费扣除补交房款后余款820141.20元。x号拆迁所得安置房为章党与孙红名下共同财产,章党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法定份额。章党生前依法设立了遗产赠与协议书,表示其身后全部财产均由章淋继承。2020年7月11日,章淋向章党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章党的遗产赠与。随后,章淋为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赠与中拆迁安置所得的x号房屋。

  律师观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腾退补偿协议对A号院腾退补偿利益的分割情况,对章党作为被腾退人获得的腾退补偿利益不提出异议,故根据章党作为被腾退人的《村地区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章党、孙红作为该部分宅院安置人口取得x号房屋,该房屋应为章党、孙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章党留有遗嘱将上述房屋中属于章党的份额赠予章淋,孙红、章某2、章某3、章某4作为章党的继承人均不提出异议,对于章淋要求取得上述房屋中章党财产份额的主张,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遗产赠与案判决:北京市x号房屋由孙红、章淋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至孙红、章淋名下,孙红、章淋各享有50%的财产权利。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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