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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股东未经清算擅自分家 法院判决返还公司财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1 字体: [ ]

  和海公司(化名)由严某、乔某及纯合公司(化名)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严某持股50%,乔某持股30%,纯合公司持股10%。公司主要经营出租车客运、汽车租赁等,名下登记有36辆车。由于经营不善,和海公司濒临倒闭,再加上严某和乔某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二人决定“分家”。2021年3月1日,和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召集股东会,纯合公司未到会,会上决议公司名下的20台油汽两用车归严某所有,16台纯电动车归乔某所有,不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车辆仍登记在和海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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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合公司知道此事后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乔某返还公司财产。

  律师说法

  公司资产是其法人人格存在的基础,也是担保公司债务的基础。公司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财产,公司必须经过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可以分割,未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不得分割公司财产。本案中,和海公司股东为了“分家”,直接达成一份分割公司财产的协议,将公司所有的车辆直接分配于严某、乔某各自所有,该行为侵犯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益,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之规定,该协议当属无效。

  案涉车辆系和海公司出资购买且登记于公司名下,和海公司依法享有该车辆所有权。严某、乔某的无权占有行为妨害了和海公司依法行使车辆所有权,故和海公司要求二人返还案涉车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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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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