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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2 字体: [ ]

  李某患有精神疾病,20多年前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后孙某即消失,20多年后孙某欲来分割李某的房产。律师接受李某家人委托后,经监护权诉讼,确定了李某家人的监护权;后在离婚诉讼中,历经两次诉讼,终于使得李某从婚姻的桎梏中解脱,使得孙某分割财产的无理要求落空。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类似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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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难道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吗,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当然不是。为了应对这些特殊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提示,根据这一规定,在符合限定条件,如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配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此,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律师。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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