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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和购房款,该如何分配?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9 字体: [ ]

  2014年2月12日,张某购买房屋一套,2015年5月装修完毕后入住该房屋。2016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随即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7月,孙某查出患病,张某给他看病花费20万元。治愈后孙某性格变得暴躁易怒,无缘无故殴打张某,并强行将张某赶出购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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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张某购房共计花费13.5万元,购房款分三次给付。第一次,张某和孙某共同到开发商处交付了50000元房款,对方出具收条一张;2016年2月5月,张某女儿订婚,张某拿着女儿订婚礼钱交付50000元房款,对方出具收条一张;第三次,张某微信转账5000元房款,共计给付105000元房款,尚欠30000元房款未给付。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经受多次被殴打的张某无家可归,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孙某返还房屋。

  庭审中,孙某称他们在购房前已经建立同居关系,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同居期间财产未进行约定,房屋系双方同居后共同出资购置。被告生病住院期间,原告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上事实可见原、被告财产在同居后处于混同共有状态。依照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对于各自拥有的份额,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原、被告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出资额,房屋原、被告应按份共有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同居期间原、被告对该房屋各自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应按照出资额确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时分三次给付房款,第1次交付的50000元购房款,虽然收条注明“收张某买房款”,但交付该房款时,原、被告是共同去开发商处,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对该出资认定为原、被告各出资25000元较为妥当;第2次、第3次共计交付的55000元购房款,是原告个人交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无证据证明该钱款中有自己出资部分,故该出资认定为原告单独出资。

  另外,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并没有房产证且位置较偏僻,现原、被告要求分割该按份共有的房产,经法院综合考虑,因原告对该房屋出资比例较大,且出售人出售房屋的收据均为原告个人,故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较妥当,原告应支付被告25000元购房款。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屋返还原告张某占有使用。

  二、原告张某支付被告孙某25000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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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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