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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纠纷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7 字体: [ ]

  文章事件

  2018年6月30日,李明(文中均为化名)以三天前无明显诱因排尿时尿出黄色结石,曾有过肉眼血尿等,经检查被A医院医院收治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经过一系列检查后,A医院医院于2018年7月2日给予李明行尿道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加经尿道输尿管镜激光碎石术(肾盂输尿管)加经皮肾造口术,但是因A医院医院操作失误,取石失败,就是该手术,在经历了两个多小时后,因过长时间处于全麻状态,李明出现术后拔出气管插管躁动等突发情况,神志意识不清等严重后果,随即被医院将李明转至ICU病房,李明在重症期间,神志不清,各项指标不稳定,在2018年7月5日,即术后三天才神志略见清晰,转入泌尿外病房,但是李明右肾出现造瘘管出现血性液体流出,引流不畅,李明出现高热,体内感染,右侧泌尿梗阻,因此于2018年7月20日再次行右输尿管支架置入治疗,但是李明反复发热,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李明体内结石没有取出,且李明出现意识不清、应答迟缓、语言能力衰退,李明后天学习的能力丧失,如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无法看懂原来李明工作接触的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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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严重后果给李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无法自主照顾自己,无法与他人沟通,使得李明遭受身体和心灵的折磨,出院期间,李明一直在积极治疗,但是效果并不明显,2019年3月12日,李明突发腹部剧痛,排尿量减少,家人见状将李明送往B医院,当日被该医院留住院,并在2019年4月4日住院期间给李明行A医院没有顺利碎石的部分,并告知李明依旧需要进行右侧结石术。可见,A医院在取石失败的情况下,还造成了李明术后出现脑部感染,神志不清等严重后果,为了能够维护李明的合法权益,李明将A医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A医院赔偿李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期间差旅费、复印费、交通费等以上共计531416.41元,根据某司法鉴定结论,院方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60%责任,因此,李明上述各个诉讼请求,按照60%主张,共计318849.85元。

  A医院辩称,第一、我方对鉴定报告比例不认可,鉴定机关认为我方存在过错,并认定我方承担60%责任,我方对此不认可,并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异议书,第二、针对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所要求的医药费对于没有原始发票并没有病历做佐证的医药费票据及没有医生签字的外购药我方均不认可,营养费要求过高,误工费要求过高,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具体的意见见庭审质证意见。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诊疗行为经鉴定,结论为: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明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参考度60%)。该鉴定是在充分考虑了患方自身原因及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后作出的,依据该鉴定结论酌定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医疗维权纠纷案,判决: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医疗费77810.86元;二、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住院伙食补助费5160元;三、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护理费6949元;四、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营养费1620元;五、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误工费13897元;六、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交通费2441元;七、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残疾赔偿金126007元;八、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被抚养人抚养费24179元;九、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复印费428.88元;十、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明李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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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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