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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3 字体: [ ]

  犯罪行为是严重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社会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因此,犯罪分子除了要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不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的范围有很大不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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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2020年7月15日上午,徐某因怀疑妻子李某出轨,在家中与其发生争吵并抓扯。盛怒之下,徐某从院中找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棒多次打击李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造成她全身多处受伤。

  2020年11月10日,当地公安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李某右额颞部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部多发性硬膜下血肿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李某左侧枕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头皮裂伤后瘢痕遗留及头皮下血肿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在审判阶段,李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由于徐某是自首,且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由被告人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

  在民事判决部分,法院对李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在立法层次上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即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即使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同一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也同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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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李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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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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