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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公司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20 字体: [ ]

  小王于2019入职北京某公司。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1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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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时,小王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去年60小时加班费。公司虽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根据公司《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不予支付加班费。

  且小王入职时已在《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故不同意支付上加班费。双方就此产生劳动纠纷。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关于公司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之后,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理,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使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亦因显失公平而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加班费。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公司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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