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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与普通劳动争议有区别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0 字体: [ ]

  在实践中,不少人因事业单位是为国家服务,是“铁饭碗”,而将其与普通公司、企业进行区分;也有不少人因此对解决与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是否与公司企业是否一样有疑问。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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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沙自立(化名)从医学院毕业后,进入湖南某公立医院工作,他作为乙方,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条款。

  经续签,沙自立的聘用到期日为2024年6月1日,2020年8月18日他向医院提交了书面辞职信。医院认为,沙自立在该院工作的几年间,多次被送到国内外知名医院及高校交流学习,可以说,医院尽心尽力地培养他,沙自立理应感恩,最起码要工作到聘用到期日,因此没有批准他的辞职申请。

  沙自立继续在医院处工作了6个月,于2021年3月1日自动离职。此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未协商一致,沙自立多次要求医院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均未果,为此于2021年6月7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医院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调动。该仲裁委员会以他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沙自立对此不服,于是提起诉讼。

  与仲裁委员会观点不同的是,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沙自立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辞职信,因医院未予批准,继续在医院处工作,6个月后,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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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自立自动离职,应视为其再次提出解除上述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其可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后,医院应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沙自立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在三个月内协助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但医院至今没有为沙自立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没有协助沙自立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因此沙自立诉请医院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为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协助原告沙自立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并为原告沙自立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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