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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后失踪,10年后却起诉卖方要求交付,法院判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3 字体: [ ]

  买房之后还未交清全款,男子就“人间蒸发”,卖家也因为未收到房屋全款一直占有房屋。没想到10年之后,男子重新出现,起诉要求交付房屋,卖家却坚持不想交付,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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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明一直租住在刘甲的房子里,这里交通便捷也比较清静,非常符合王明的喜好。不料,某天刘甲上门通知王明,直言他有将房屋出售的打算,希望王明提早找别的房子。原来刘甲的女儿远嫁外省,担心父母无人照顾,希望刘甲夫妻能够搬到一起居住。刘甲夫妻商量过后,打算将这里的房产卖掉,去女儿所在的地方重新购置新的房产。

  王明听罢,心中思索:再搬新的地方还不知道能不能找到这么合心意的房子,况且找房子也太耗精力了,上次找这个房子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自己工作了好几年,也有一些积蓄,估摸着应该也差不多够买这个房子吧,实在不行就跟亲戚朋友那里腾挪周转一下。毕竟,有些东西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思虑至此,王明直接对房东刘甲表示了购买这座房子的打算。刘甲与王明也算熟人了,两人协商过价格便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需要用出卖这座房子的资金去购买新的房子,刘甲要求全款交付。王明虽然有些为难,但还是咬牙答应下来,不过他提出分三次把全款打完。

  前两次王明都按时把钱打过来,但是第三次时却没了消息。刘甲多次催问也没有回复,上门一看房子里已经多日没有人居住。人去楼空,去向未知,且联系不上,王明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刘甲对于王明莫名消失导致交易中断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现在合同已签,钱款交付过半,这房他是要还是不要呢?

  正好刘甲的女儿改变主意,决定搬回父母身边,刘甲夫妻也不打算卖房了。因联系不到王明,刘甲便自行收回房屋,照常出租。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了结了,没想到十年后王明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刘甲交付房屋并支付房屋的占用使用费。

  刘甲十分气愤:当初是你未付清全款就突然消失,现在反过来告我?他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王明支付购房尾款。反诉被告王明辩称反诉刘甲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王明与刘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任务。

  虽然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王明的起诉请求和刘甲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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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故王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其在刘甲起诉后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因此,刘甲有权要求王明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王明有权要求刘甲交付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刘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王明,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房款。

  为人处事需诚信,“契约精神”不可少,须知签订合同就要做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打算。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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