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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吴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0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吴达华(文中除律师外均为化名)先生,于2021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艳玲、实习律师魏欢磊代理其与王欢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30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尽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代理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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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艳玲,2004年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起即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

  专注于如下几个执业领域:

  1.房产纠纷(一手房、二手房);

  2.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合同解除、合同无效);

  3.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知情权诉讼);

  4.婚姻继承纠纷;

  5.执行案件。

  部分代理胜诉案件:

  1.代理刘某继承纠纷案

  2.代理张某继承纠纷案

  3.代理刘某借贷纠纷案

  4.代理李某离婚纠纷案

  5.代理某租赁公司执行案

  6.代理A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案

  部分服务过的单位客户:

  1.北京华纳牛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威柯恩(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宏诚伟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4.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黄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

  6.北京新世纪之声华夏文化发展中心

  7.北京京盾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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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欢磊,男,汉族,法学系学士,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4008787666

  踏实、诚恳、善于学习、具有团队精神。能够运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

  个人愿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个人追求: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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