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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公证遗嘱在继承纠纷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9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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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王大勇(文中均为化名)与周兰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即王海迪。王大勇的父亲王天刚与母亲苏梅共同生育四个子女,即王大勇、王大旺、王大强、王大琳。王天刚于2006年7月13日死亡,王大勇于2012年8月5日死亡,苏梅于2012年9月24日死亡。2011年9月6日,王大勇至上海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我在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两套房屋产权人之一,为避免今后纠纷,自愿立遗嘱如下:待我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由我的儿子王海迪继承,且仅作为其个人财产。本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干涉。”上海市某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

  其中,王海迪、王大勇是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登记产权人,二人共同共有,于2004年经买卖取得。王海迪、王大勇、周兰是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登记产权人,三人共同共有,于2003年经买卖取得。现王海迪携妻、子共同居住于上述XX号XX室,周兰居住于上述XX号XX室。在王大勇去世后,因母亲周兰、王大旺、王大强、王大琳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王海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

  1、继承被继承人王大勇名下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确认该房产权归原告所有;

  2.继承被继承人王大勇名下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确认王海迪占某之二产权份额。

  在此次公证遗嘱继承纠纷的庭审中,王大旺、王大强、王大琳对遗嘱真实性,及原告诉请均无异议,交法院依法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此次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律师指出: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王大勇死亡,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就系争两套房屋中自己拥有的产权份额在其死后归儿子王海迪所有,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形式与内容不违法律故为有效,故王海迪要求按遗嘱继承,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

  一、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归原告王海迪所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海迪负担;

  二、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由原告王海迪与被告周兰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海迪占某之二产权份额,被告周兰占某之一产权份额,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海迪负担三分之二,由被告周兰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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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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