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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能因还未开发票不履行合同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0 字体: [ ]

  甲房地产公司想要通过网络来进行推广宣传,于是找到了小玲网络公司,让他们通过公众号等进行推广宣传,于是双方在达成合作意向之后,签署了一份《媒体推广服务合同》,在合同房中约定了推广方式,合同总价款为6万元。产生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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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推广义务,并将验收报告寄送给了房地产公司,可是迟迟没有收到费用。于是就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产生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结合网络公司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网络公司已经对相关推广义务的第一项进行了履行,且服务内容是可分的,理应得到合同约定的3万元。而房地产公司因为不开发票而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只属于合同的随附义务,并不影响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履行。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网络公司的诉求,而且网络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先给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产生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提醒您,网络逐渐成为了新的广告市场,而在网络服务合同当中,应当对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要尽量在合同中详细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可以制定表格式的附件,明确每一项服务的具体费用。产生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必要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拟定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以避免在日后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产生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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