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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0:59: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 字体: [ 大 中 小]
古语有云,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商业合作中,一旦合作商的内部运营或资金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外部交易。巴西华裔陈女士就因为合作商卷入刑事诈骗案件导致双方合作失败,成为了那个被“殃及”的对象。
陈女士长期在南美洲从事贸易活动。2021年8月,她与深圳的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近19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一批国产手机,销往南美地区。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女士就支付了5万美元预付款,该公司承诺在三四天之内就会发货。
然而此后半个月,陈女士多次催促,该公司却迟迟不发货,她无奈解约,该公司虽同意退还货款,但仅退了8000美元就再无下文。
陈女士多次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事宜,对方告知其因被供应商诈骗,支付给对方的货款都打了水漂,公司损失惨重,已经无法履行退款义务。陈女士意识到此事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只得暂且搁置。
直到2023年11月,陈女士才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处理她与该公司的纠纷。林欢律师和另一名律师受律所指派共同代理本案。
通过调查该公司的登记信息,冠领律师了解到,陈女士此次在华合作的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实际运营地则在深圳。而且该公司还在2023年7月,突然将唯一股东、董事由高女士变更为其他人。鉴于该公司并非专业的手机生产商,其被供应商诈骗一事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
掌握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后,冠领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代理陈女士向深圳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高女士身为案涉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要求其向陈女士返还剩余的4.2万美元货款。
开庭后,高女士也聘请了律师应诉,辩称其违约全系遭到供应商诈骗所致,在诈骗一事已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高女士还提交证据,证据案涉公司已在2024年5月宣布解散。
对此,冠领律师明确指出,高女士主张其被案外人诈骗一事,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各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该主张系毫无依据。
针对案涉公司的登记地在香港,涉及适用何地法律的问题,律师提出,该公司在香港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只在深圳设有办公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公司的主营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认定深圳为其主营地,本案高女士作为该公司原始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则适用内地法律。
由于案涉债务发生在高女士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她无证据证明在担任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的,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9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高女士限期向陈女士返还4.2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有近31万元。
至此,陈女士与案涉公司持续3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本案被告一直试图以其刑事诈骗案受害人的身份转移矛盾,逃避责任。冠领律师立足法律和案件核心争议点,成功驳回其抗辩,最终用法院判决帮陈女士确认了债权,助她成功维权。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