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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1:25: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 字体: [ 大 中 小]
《曾国藩家书》中写道:“兄弟和,虽穷氓小户必兴;兄弟不和,虽世家宦族必败。”北京东城孟祥的父亲也深谙“家和万事兴”的道理,一直教育自己的四个子女要和睦相处。因此,孟祥从小和三个姐姐虽有小吵小闹,但总的来说相处较为融洽。但没想到,自从几年前父母去世后,一切发生了改变。
2016年,孟祥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接受不了老伴的离去,悲伤过度,也于次年去世了。孟祥处理好父母的后事,在整理父母的遗物时找到了他们于2012年立下的共同遗嘱。其中载明,在孟祥为父母养老送终后,父母名下位于北京东城区某小区的503号房屋由孟祥继承。该遗嘱除了有父母的签名捺印外,还有三个姐姐作为见证人的签名。
不久后,孟祥拿着遗嘱要求姐姐们配合将503号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却遭到了拒绝。三姐孟涵称,这份遗嘱不是父母亲自书写,而是她代写的,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是无效的。此外,孟涵三姐妹还认为孟祥曾将父母送到养老院,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符合继承条件。
四人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姐弟之间的感情也逐渐变得冷淡,继承事宜就此被搁置。直到2024年3月,孟祥需要利用503号房屋为他的孩子办理留学手续,他再次联系三个姐姐,要求她们配合过户。见她们仍保持原来的态度,孟祥遂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袁月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首先研究了案涉遗嘱。该遗嘱从字迹上看,确实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可见,案涉遗嘱确实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遗嘱完全无效。
根据对遗嘱具体内容的分析,律师认为孟祥继承房屋并非完全获得财产权益,而是附带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此这不属于纯粹的遗嘱,而是带有分家析产性质的遗嘱。若从这个角度出发,需证明孟祥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
据了解,孟祥与父母共同居住了十几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只是因为后期父母生病,他难以给予更精细化的照顾,才与一家人协商后将二老送至养老院。此后,他也定期去看望父母。冠领律师据此收集了大量的证据,随后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孟涵三姐妹辩称,父母订立遗嘱、她们三人签字都是受到了孟祥的逼迫。且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她们是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遗嘱无效。此外,孟祥将父母送到养老院,没有善待老人,应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冠领律师反驳道,孟涵三姐妹没有证据证明她们和父母受到了孟祥的逼迫。其次,案涉遗嘱虽然没有其他见证人,但有父母的签名和捺印,孟涵三姐妹明知此事未提出异议,可以看出将房屋留给孟祥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孟祥父母的病程记录、养老院出具的证明、孟祥为父母购买生活用品的记录、骨灰安放证等证据,证明孟祥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此有权继承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孟涵三姐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孟祥继承,孟涵三姐妹限期协助孟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份代书遗嘱在看似不符合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冠领律师细析内容,辨明性质,立足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巧妙实现逆风翻盘,解决了困扰孟祥7年的继承难题。(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皆为化名)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