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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27: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0 字体: [ 大 中 小]
程兵(化名)是山西朔州人,在当地科技工业园区内经营了一家陶瓷公司。2023年,因公司发展需要,引进某环保公司的富氧燃烧节能技改设备,期望凭借该设备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降低能耗成本。
为此,双方签订了《节能技改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内容涵盖了购买32台套富氧燃烧节能技改设备,总价高达432万元,且在合同中清晰界定了设备的节能效率需至少达到7%,并详细规定了设备的验收流程、性能指标以及分期付款的各项条件。
然而,当这批先进的设备在陶瓷公司的生产线上安装调试完毕,并进入试运行阶段后,其实际表现却远未达到预期。节能效果非但没有如期显现,反而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窑炉温度波动频繁,难以维持稳定,直接导致陶瓷产品出现了过火、生烧等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的日常生产及市场声誉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经济损失巨大。
面对这样的局面,陶瓷公司多次与该环保公司展开沟通与协商,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妥善解决。但环保公司依然坚持认为提供的设备已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节能效果。双方因此陷入了僵局,合同争议持续升级。
鉴于此,为了维权,陶瓷公司决定向专业的法律机构求助。于是,陶瓷公司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指派陈佩华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并对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过程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律师发现,合同中虽然明确了设备的节能效率需至少达到7%,但并未对如何测量和验证节能效果做出具体规定。此外,设备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环保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基于这些发现,冠领律师代理协助陶瓷公司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采购合同、转账记录、设备调试记录、节能率测试数据等。随后便代理陶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环保公司却提出反诉。并辩称,陶瓷公司与自己签订采购合同,环保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安装等义务,且达到了双方约定的节能效果,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
面对这种局面,冠领律师指出:陶瓷公司没有违约,没有支付货款是因为案涉设备未达到7%的节能率,如果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率,公司是会按约支付货款的。其次,双方签订《节能技改设备采购合同》,旨在通过引进节能设备实现节能减排。然而,案涉设备经调试后节能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7%标准。根据合同条款,若节能率不达标且经三次整改仍不符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撤回设备、退还设备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环保公司向陶瓷公司退还设备款20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款。
此案件的判决结果为陶瓷公司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今后类似交易提供了法律参考,强调了合同履行中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性。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