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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天津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告捷

2024-11-15 11:24: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11 字体: [ ]

2023年,怀揣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家住天津滨海新区的王爱玲决定在当地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小窝。在选定好心仪楼盘后,7月10日,王爱玲向某房产公司交付了3万元的定金。5天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王爱玲还当场支付了首付款、车位费、维修基金、契税等款项。

不过,在后续办理网签的过程中,房产公司告诉王爱玲,由于一些不可抗力,这个房子暂时还不能办理网签,他们承诺一定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王爱玲闻此虽然有些不满,但还是选择了耐心等待。

更糟糕的是,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又即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2023年12月18日,王爱玲竟收到了一份来自房产公司的《顺延交付通知书》,对方表示所购房屋将延迟至2024年3月31日交付。不过即便如此,到了2024年3月底,王爱玲依然未能等到她的新家钥匙。

冠领律师代理天津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告捷

焦急的王爱玲急忙联系到房产公司,几番催促后,房产公司无奈告诉她实情,原来这套房子并不完全属于房产公司,还有一部分权属份额被抵押给了银行,所以这才导致无法办理网签和交房。

王爱玲听后气愤不已,于是,她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指派程薇律师代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立即与王爱玲深入沟通了案情,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据此,律师分析认为,房产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且违约程度已达王爱玲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是律师一边安抚王爱玲的情绪,一边向房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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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王爱玲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等的违约责任。现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致使王爱玲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产公司还应返还王爱玲先前所缴纳的款项及违约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4年8月5日解除;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爱玲购房首付款、维修基金、代收契税、违约金共计44.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至此,案件告一段落,王爱玲对这一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冠领律师在此提醒: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证据的留存,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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