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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3:59: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3 字体: [ 大 中 小]
“不能把鸡蛋放进同一个篮子里”,是家喻户晓的民间俗语。辽宁大连的高先生中年时实现财富自由,为了让钱生钱,他开始学习理财知识,多方联系理财公司为投资做准备。
2017年,高先生便与深圳的一家理财公司签订合同,双方长期保持委托理财关系,每年的收益也由理财公司的股东朱小青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高先生。
多年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双方信任的根基。2021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理财合同》及附件,约定高先生交付委托资金100万,投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产品类型为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保证本金和收益。
“我们前几次合作的挺愉快的,这次本金什么时候回款?”高先生与朱小青通话询问。
“高哥,您也知道咱们合作这么多年了,现在公司资金有些紧张,您体谅下,等资金周转开我们第一时间给您返款。”
没成想,这一等就是一年。高先生实在有些按捺不住,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24年,通过网络,高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经研判指派杨镇宇律师、刘量海律师办理本案。
冠领律师梳理双方签订的《理财合同》及附件内容,重新梳理了双方账目往来,发现在合同履行期间,朱小青仅代表公司向高先生转账本金加利息21万,剩余90万还没有着落。因不知朱小青是否与理财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冠领律师将朱小青一并列为被告诉至深圳某法院。
法庭上,理财公司辩称:
本案理财合同约定的保本固定收益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理财公司已经向高先生返还本金。
朱小青辩称:
朱小青仅是代表理财公司向高先生还款,不能因此证明朱小青与理财公司存在财产混同。
冠领律师指出: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案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高先生和理财公司均应恪守合约、全面履行义务,理财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保本固定收益条款是无效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财公司尚欠高先生90万本金未付,理应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理财公司限期返还高先生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