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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一方约定用养老金代替房屋份额,去世后房屋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8 字体: [ ]

  文章事件

  刘佳(文中均为化名)与张学义的父亲张国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5年3月10登记离婚,其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即位于A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刘佳一人名下,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处分。2021年6月13日,张国因病离世,张国父母早年去世,张学义是张国唯一继承人。张学义认为自己依法对花园小区房屋属于张国的一半份额享有继承权。但继母刘佳不认可张学义的观点,于是双方产生继承财产纠纷。张学义为了拿到属于自己的继承财产,便以继承财产纠纷为由将继母刘佳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花园小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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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起继承财产纠纷的庭审中,被告刘佳辩称,涉案房屋自己父亲的财产,自己的父亲刘国平于2011年11月14日因病去世,父亲生前未立遗嘱,该房屋由自己与的其他3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但因其余的3位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故该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待房屋出售后该出售款作为四人共同继承的财产,自己与其他的3位兄弟姐妹于2013年4月11日对上述继承财产予以公证,综上,因涉案房屋是自己从父亲处继承而来,且继承时明确表示由自己一人继承,因此涉案房屋是自己人个人财产,张学义主张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

  律师观点:

  根据此次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指出: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在刘佳与张国婚姻存续期间,由刘佳在其父亲死亡后获得的继承权益,该财产权益应属刘佳与张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根据刘佳与张国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共有财产花园小区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变卖房屋、再婚自愿支付给男方拾万元(100000元)给男方养老,男方去世,不存在。”应当可以认定,双方离婚时已约定该处房产归刘佳所有,在相应条件具备时,即女方变卖房产、再婚时,由女方支付100000元给张国用于养老,而张国死亡后,则不再支付。由此可见,案涉房屋在刘佳与张国离婚时已分割归刘佳所有,不属于张国遗产范围,现张学义作为张国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要求分割该处房屋,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财产继承纠纷案,判决:驳回张学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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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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