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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争夺诉至法院却被裁定移送他院,法院有管辖原则?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7 字体: [ ]

  文章事件

  冯德海(文中均为化名)和张晓梅于1995年12月12日在福建省某A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期初两人感情十分要好,然后几年后两人争吵越来越频繁。最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泉州市某区商品房归张晓梅所有。由于该房产属于集资房,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证,而储藏间是该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应当一并归属张晓梅所有。冯德海于2019年9月23日已经办理了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张晓梅多次要求冯德海配合办理上述不动产过户手续,冯德海均置之不理。面对耍无赖的前夫,张晓梅将前夫冯德海诉至泉州市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冯德海某配合办理位于商品房的过户手续;判令冯德海将配套储藏间归张晓梅所有,并判令冯德海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后,上诉之后,法院却裁定移送福建省A县人民法院。不明所以的张晓梅咨询了财产纠纷律师。财产纠纷律师在了解了事情始末之后为张晓梅解答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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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财产纠纷律师指出

  该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该类纠纷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冯德海的住所地为福建省A县,原告张晓梅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德海的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某区。故起诉的区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需要移送冯德海住所地人民法院。经过财产纠纷律师的解答,张晓梅明白了其中的缘由,随后对财产纠纷律师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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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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