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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事故维权,误工费和护理费如何计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9 字体: [ ]

  2020年5月30日,赵某至甘肃某地的养生中心处进行火罐理疗,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赵某烧伤,赵某在慌乱中跌落床下。赵某随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1.轻度烧伤;2.胸12椎椎体左侧推板骨折;3.骶1椎体右侧椎弓根断裂。共计花费住院费7559.15元、门诊费405元,其中住院费7559.15元全部由养生中心经营者支付完毕。赵某出院后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30天。赵某是城市居民,受伤时在当地某副食商行工作,月薪35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为进行事故维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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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某事故维权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如何认定。

  关于赵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关于误工时间。养生中心对赵某因理疗受伤的事实认可,赵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伤情被诊断为:1.轻度烧伤;2.胸12椎椎体左侧推板骨折;3.骶1椎体右侧椎弓根断裂。根据赵某的伤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赵某的误工时间为120天。

  2.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赵某主张其月收入为3500元,误工费应按3500元/月计算,养生中心对此不认可。赵某提供的肃副食商行出具的误工证明载明:工作时间“从2017年6月1日起”,工作地点为“xx别墅”。对于赵某的职业,赵某在庭审中陈述:“打工,没有具体单位。”赵某还称:“我不识字,没记下哪个单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1年多,2019年5月去上班的……上班单位在6楼”,综合分析赵某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的陈述,均与其提供的误工证明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的通知》精神,赵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2020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4元/年计算。

  综上,赵某事故维权的误工费确定为10626.87元(32323.4元/年÷365天×120天)。

  关于赵某主张的护理费应如何认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中,赵某陈述其住院期间由丈夫石某护理,综合考虑赵某的伤情和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以及石某系退休人员的情况,酌情确定赵某的护理期限为30天,按照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45012元/年计算,赵某事故维权的护理费确定为3699.62元(45012元/年÷365天×30天)。

  最终,法院判决,养生中心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6915.65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事故维权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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