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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2024-08-21 09:42:5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6 字体: [ ]

办案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卢显颖律师、鲁昱实习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经由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审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委托人)取保候审。

唐华(化名)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4年2月,他受公司指派去国外贸易商处采购无人机零部件。经查,这些订单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公司随后指示他修改零部件的一些参数,使其变成不需要相关证件的货物以方便进口。唐华虽然本能地感觉此举有些不妥,但迫于公司压力还是不得不如此操作。没想到几天后他的坏预感就成了真,公安机关上门将他带走,并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对他刑事拘留。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唐华的家人接到刑拘通知后,不明白他只是本分工作,怎么竟会涉嫌犯罪?于是从外地辗转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聘请专业律师为他提供辩护。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卢显颖律师、鲁昱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调查了唐华所在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他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冠领律师随后申请会见了唐华,经深入沟通后进一步得知,唐华在采购过程中,双方均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收付款,且他也并非以个人名义,而是始终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

冠领律师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本案中,走私行为均以公司名义实施,应定为单位犯罪,而唐华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其主观层面并无走私故意,不应作为单位犯罪的惩戒主体。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唐华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羁押条件,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唐华取保候审。

走私犯罪往往涉及供应商、报关行、境内买私人等多个主体,涉及跨境运输、申报进境、境内收货等多个环节。作为刑事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案件,走私犯罪辩护属于专业化较强的刑事业务,不仅仅要求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能力,还需要律师对海关法规有着详细的掌握。本案中,冠领律师抓住走私主体的差别,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为唐华争取到阶段性的辩护成果,体现了冠领律师驾驭此类案件的能力。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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