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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2024-07-16 10:35: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宋浩律师代理的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委托人)拥有居住在案涉房屋至2030年1月的权利,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补偿款、双方各自继承遗产的折价款共计12.5万元。

杨萌与蔡向阳(均为化名)原为夫妻,蔡向阳名下拥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房屋。2020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蔡向阳同意杨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同意补偿杨萌20万元,分十年还清。

2022年8月,为了更好地履行上述协议,杨萌与蔡向阳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蔡向阳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杨萌,租赁期限为自2020年1月至2030年1月,协议的租金一栏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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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2023年10月时,蔡向阳突然提出,他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准备将上述房屋出售,因此不再具备履行给杨萌继续居住的约定的条件,且杨萌自离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他已经尽到了帮扶义务,要求杨萌尽快腾房,以免影响房屋售价。

杨萌本想看在双方多年情谊的份上,配合蔡向阳完成售房事宜,但在那之前,她要求蔡向阳支付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承诺的20万元补偿。谁知蔡向阳却表示,这20万元款项与居住补偿是一回事,杨萌当年选择了继续居住,则无权要求他“额外”再支付任何补偿,且双方当年约定该款项到2030年1月还清,现在也未到付款期限,因此拒绝了杨萌的要求。

杨萌认为蔡向阳违反了约定,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保障离婚协议书的顺利履行。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宋浩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杨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杨萌与蔡向阳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后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无租金给付内容,应视为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杨萌居住在黄浦区房屋期限的补充约定,其内容并不违法,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蔡向阳以他准备出售房屋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20万元补偿款,蔡向阳认为其与居住补偿是一回事,没有事实依据。离婚协议书中虽未注明每年付款的金额,但已经约定了是分十年还清,从公平角度出发,蔡向阳每年应付钱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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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律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杨萌有权要求蔡向阳配合办理居住权利登记。

此外,冠领律师还帮助杨萌,就她与蔡向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各自继承的遗产,在离婚后未进行分割的部分,与蔡向阳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说服他同意支付杨萌4.5万元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杨萌拥有居住在黄浦区房屋至2030年1月的权利,蔡向阳限期配合杨萌办理居住权利的登记手续;蔡向阳限期支付杨萌补偿款8万元、双方各自继承遗产的折价款4.5万元。

《民法典》中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居者有其屋”的最基本民生需求。在离婚纠纷中,有些夫妻感情生活确已破裂,但面临着收入不高、名下无房等窘境。因此,在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为离婚妇女设立暂住居住权且规定具体期限,有利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彰显着司法温度。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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