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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十条》中看重点,学正当防卫背后的法理人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74 字体: [ ]

  今年电影春节档,一部《第二十条》杀出重围。别具一格的现实主义题材,让这部电影开年热播火爆。影片主要讲述了三个故事,这三个故事与检察官韩明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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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为制止流氓,用灭火器砸向流氓致其颅骨骨折。韩明依法判处张贵生三年有期徒刑。张贵生出狱后,与妻子双双在上诉途中去世。女儿声嘶力竭地质问韩明:“如果你在车上,你会怎么做?你会像他一样挺身而出吗?你摸着良心说,我爸有罪吗?对他的判决公平吗?”

  韩明的儿子韩雨辰制止校园霸凌,打断了霸凌者张科的鼻子。但张科是教导主任的儿子,主任闹着要立案,韩雨辰可能被拘留。韩雨辰问爸爸:“我只是制止霸凌,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以后遇到霸凌,我就不管了?”

  王永强的妻子是位美丽的哑女,却遭村霸刘文经强暴。王永强反抗,却被刘文经重击并威胁要杀他。恐惧之下,王永强用剪刀刺向刘文经致其死亡。按照法律,王永强应被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此时的韩明沉默了,王永强真的罪大恶极吗?

  张贵生、韩雨辰、王永强不是偶然创作而出的荧幕角色,他们的遭遇是社会现象的缩影。如果正当防卫在现实里成为“沉默条款”,规定它又有什么意义?

  正当防卫的意义是:面对危险时,相信有人为你挺身而出。

  张贵生阻止流氓,后被追授“见义勇为市民”。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处仍要强调,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法律规定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考量的标准繁琐复杂,最重要的是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正当防卫就不能是冷冰冰的法理,更要综合考虑人情。

  正当防卫的意义是:他人有难时,成为你施以援手的勇气。

  韩雨辰制止霸凌行为,却面临立案拘留的结果。但《刑法》第二十条的存在,成为保护韩雨辰的有力武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的意义是:身处危险时,成为你反击脱困的理由。

  王永强为保护妻子不受凌辱,杀死刘文经。《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存在,保护了像王永强一样的反击者。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影片中,经过韩明的不断争取,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跟随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近年来正当防卫越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的背后,是法理和人情的交织,让好人活得更有底气,让坏人更加敬畏法律。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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