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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报案后,当事人自愿在现场等待,能认定为自首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2 字体: [ ]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成为控辩双方时常争议的焦点。这时,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便体现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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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某地的吴新元几年前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利55万元。2021年11月,吴新元和几个朋友相约到茶楼小聚。到达茶楼后,吴新元偶遇了熟人赵强。赵强见吴新元出现,立即前往茶楼二楼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吴新元的具体位置。

  赵强打电话举报时,吴新元刚好经过二楼,听到了其与公安机关的电话内容。不久后,办案民警赶至茶楼,吴新元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

  2022年4月,公诉机关指控吴新元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吴新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后,根据吴新元的陈述和卷宗的证据认为,吴新元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即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吴新元在听到赵强与公安机关的电话内容时,其行动依然是自由的,完全可以离开茶楼,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但是,吴新元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并且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新元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冠领律所日前也代理了类似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魏斌作为酒店前台服务员,私自抬高房价,要求客人将钱款转入他的私人账户,再通过网络预订的方式,帮客人低价订房办理入住,以此赚取相应的差价款,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

  冠领律所接案后了解到,办案民警起初先来到魏斌父母家中了解情况,魏斌父母见状,拨通了儿子魏斌的电话,希望他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魏斌接到父母电话后,立即启程赶至父母家中,后与办案民警一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冠领律师认为,魏斌未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当办案民警来到魏斌父母家中时,魏斌并不在场,未在警方的控制范围内。而当魏斌父母电话通知魏斌后,魏斌主动赶至父母家中,将自己置于警方的控制范围内,后与办案民警一同前往派出所,期间没有任何反抗行为。魏斌的这一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魏斌构成自首,决定对魏斌不起诉。

  上面两个案件中的自首情形,都与我们印象中的“自首”有所出入,但辩护律师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从专业角度给出了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刑事案件复杂多样,万一有人也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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