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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该如何力挽狂澜?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1 字体: [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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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诈骗罪在我国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接下来的案件能提醒您,若您的家人、朋友人牵扯到此类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律师服务,以求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2018年8月份,蒋某先后以经营二手车抵押、代还信用卡等生意为由,或以其父亲工程上需要资金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被害人联系介绍或其直接联系,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借贷金额共计约1200万元。期间蒋某将所借贷资金部分用于某赌博软件进行赌博活动,输掉约400万余元,部分用于支付上述被害人高额利息共计约200万余元,部分向外放高利贷未收回,其余均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3月21日,蒋某因无力支付高额欠款利息逃跑。

  案发后,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针对本案,刑辩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辩护:

  一、没有故意欺骗:在某些情况下,蒋某的行为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而非故意的欺骗。

  (1)在案证据显示,蒋某从事的汽车抵押放贷业务真实存在,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从蒋某的履约能力来看,具有偿还被害人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情节,显然,蒋某具有还款能力。

  (3)从被告人、被害人等人的履约行为来看,双方持续分红至2019年3月,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是被害人“高息分红”的客观原因导致。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4)本案被害人是因为看中利息收益才出资,并非基于错误认识。结合各被害人之陈述,蒋某不构成诈骗罪。

  二、指控数额存疑:审计报告非司法会计鉴定,本案的检材来源、提取、封存、保管、移送链条不明,根据合法性缺失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或审计,客观性和合法性无法保证,且审计报告中对于微信转账流水、明细提取不完整,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三、关于程序性违法的问题:

  (1)管辖错误。经对报案、立案时间脉络梳理,本案刑事立案时侦查机关未对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有效甄别,办案单位涉嫌以“刑事”手段强制干预民间经济纠纷。

  (2)刑事立案期限严重超期。

  (3)侦查机关为获得蒋某“诈骗”之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蒋某“交代”问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4)侦查机关未随案移送重要物证(2部手机),且将扣押的重要物证所承载的有利于蒋某的大量信息线索予以篡改和删除。

  (5)公诉机关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导致本案错误立案、错误羁押、错误起诉、错误审判。

  除此之外,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中的证据,包括文件、合同、电子邮件、录音、证人证词等,以确定哪些证据支持辩护观点,以及哪些证据可能对被告不利。

  最终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经2次庭前会议、6次开庭审理,判决结果由公诉机关建议的有期徒刑15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8个月,辩护律师为蒋某争取到了约11年刑期的减少,这对蒋某来说意义重大。

  处理此类案件时,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界限的厘清,十分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诈骗罪的辩护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任务,需要律师充分了解案情、法律和证据,以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因此辩护策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最终目标是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公平的审判。如果面临诈骗罪的指控,建议咨询专业、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以获取最优的法律建议和辩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以慈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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