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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屋给孩子,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6 字体: [ ]

  “这是儿子的房子,你怎么能卖掉?”得知前夫已将卖房所得钱款用于生意周转,韩云秀怒火中烧。

  “这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有权处置。”对于前妻的质问,胡志明另有看法,“况且我们是父子俩,分什么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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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就房屋归属达成合意,韩云秀将胡志明诉至法院。曾经通过法院调解才得以顺利离婚的两人再次对簿公堂。法庭上,两人更是各执一词、争吵不休。

  那么,他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恩怨呢?

  2004年,韩云秀与胡志明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在差距,韩云秀让出了儿子的抚养权。为给孩子将来增加一重保障,她又提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儿子所有,胡志明同意了该要求。

  然而离婚后,胡志明并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韩云秀多次催促,均被以“忙于工作”为由拖延。不仅如此,随着胡志明的再婚,他对孩子的关注也越来越少,甚至长期将孩子送到乡下老家生活。

  2019年,韩云秀发现儿子的精神状态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精神类疾病。她既心疼又愧疚,决心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作为利害关系人,韩云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她与前夫被确认为儿子的共同监护人。

  儿子病情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韩云秀不免庆幸离婚时已经将房屋约定至孩子名下,可以在将来减轻经济压力。谁知未等她松下一口气,胡志明就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将所得的80万元房款用于生意周转。

  前夫的所作所为让韩云秀彻底心灰意冷,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的帮助。那么,对于眼前情况,法院将如何定夺?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履行。本案中,韩云秀与胡志明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该赠与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但胡志明不仅没有按照约定过户房屋,甚至置儿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屋,并将售房款用于个人经营,严重损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胡志明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80万元售房款。

  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被监护人进行照看,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胡志明在孩子生病期间疏于照顾,擅自出售房屋,未将售房款用于孩子住院治疗而是用于自己的生意周转,伤害的不仅是孩子的合法权益,更是两人之间的父子亲情。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正是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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