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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行为频发,学生及家长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4 字体: [ ]

  校园霸凌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据调查显示,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校内或学校周边地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霸凌。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受害者正常的学习、生活,对其心理造成创伤,还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被霸凌学生出现心理、精神问题,甚至可能造成其自杀。那么遭遇校园霸凌时,学生及家长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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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福建龙岩永定区侨育中学一名男生在厕所被同学逼迫吃粪便。相关视频显示,一名男生在厕所用手指蘸了排泄物后,在身旁同学的要求中吃下,还被询问“好吃吗”等十分不尊重人的话语。龙岩市永定区侨育中学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学校已经了解到此事,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视频中的男生进行了心理疏导,目前正与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处理,事件还在调查当中。

  湖南娄底冷水江市的一位孩子母亲在网上发帖控诉:自己7岁的女儿,在学校里被十六七个女同学施加了反人性的暴力,导致隐私部位严重的软组织挫伤,现在连上厕所都疼痛难忍。晚上睡觉总是满头大汗,经常做噩梦,白天很抗拒去学校。更让家长不能接受的是,学校在处理时,只有四五个学生家长到场,校长在“嘻乐大笑”,还有人劝孩子母亲说: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能道歉赔偿”,就算写保证书,也只是走过场。看家长的语气,伤心愤怒至极,却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好在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以后,冷水江市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在10月30号通报了调查结果:当事人为7岁女孩小张,跳绳的时候和其他6名同样7岁大的女孩发生了争执,小张被短暂的围住拍打。经过调取监控,走访目击者,对小张和其他女生进行保护性询问,未发现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形。

  两个鲜活的案例摆在眼前,让人如鲠在喉的问题莫过于,究竟什么才是校园霸凌,什么才是打闹?开玩笑是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让双方感到心情愉悦,并且可以角色互换;而霸凌是一种力量悬殊的对抗,其中一方会受到心理或身体上的重大伤害。

  校园霸凌是指学生之间权利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表现为肢体或语言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我国法律并未将校园霸凌规制为一种具体的犯罪,但当学生受到欺凌时,可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受害者可以向施暴者要求赔偿,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除此之外,校园霸凌很有可能上升为未成年人犯罪,如霸凌者造成被霸凌者轻伤以上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两岁,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规定了一些学生发生损害时校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如果受到伤害,学生应该及时向家长、校方反应,尽快寻求帮助。学校和有关部门将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被害者的权益。如果校方或有关部门未能有效处理问题,学生和其家长可以通过向学生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起诉来寻求法律维权。学生权益保护组织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负责接受、调查、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欺凌、虐待、伤害等侵犯权益的报告。学生和其家长可以通过向学生权益保护组织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和维权。校园霸凌上升为犯罪的,应及时报警,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害学生及家长应对校园霸凌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定地向校园霸凌说“不”,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受害者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受害者这一方。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制校园霸凌必须惩罚与教育齐头并进,将预防措施做到最好,防患于未然,尽量防止本可避免的悲剧再次上演。

  撰稿人:王以慈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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