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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离婚,为孩子复婚后仍被打,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6 字体: [ ]

  湖南株洲市的一女子在2017年因丈夫家暴,导致双方离婚。一年后,女子为了孩子,与丈夫复婚,但丈夫又对她进行家暴,这时女子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吗?

  刘红与董成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婚姻期间,董成屡次因为一些琐事对刘红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刘红多次报警,民警出警劝阻未果。为此,刘红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家暴?孩子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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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主要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该方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特殊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此案中,刘红成功得到孩子抚养权。

  2017年双方离婚后,刘红带着两个孩子生活,但是董成并没有放过她。他经常打电话骚扰、跟踪刘红,并用花言巧语骗取刘红和他复婚。刘红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心存幻想,一年后,二人复婚。复婚后,董成恶习难改,屡屡殴打刘红,还多次到岳父母家激烈吵闹,并言语威胁、恐吓刘红。为此,刘红某天趁着董成外出时,逃出了家门,跑到了附近的派出所报警。警方立即将董成控制。刘红选择求助法律,她向法官讲述了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并请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她的申请法院会支持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刘红的申请肯定会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并且严重危害了刘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董成对刘红进行威胁、殴打,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董成违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据此案,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提交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相关的证据,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撰稿人:毛梦遥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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