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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走292份文件跳槽到竞对公司,最后才赔1万?侵害商业秘密不过如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2 字体: [ ]

  2023年7月5日,广西高院发布一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引发网友关注。案件中,员工杨某在一家机械公司任职近10年后,跳槽到竞对公司。不久,老东家发现杨某存在违规行为,他用U盘拷贝了公司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计292份,而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这些资料均属保密范畴。老东家当即找到杨某,杨某自知理亏,按照要求销毁了其拷贝的292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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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老东家仍不放心,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其老东家经济损失1万元。

  赔偿1万元?这个赔偿金额让不少人大跌眼镜,盗取商业秘密后果怎会如此“轻微”?

  当然不是。只不过在本案中杨某虽然具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由于及时删除销毁,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才只需赔偿1万元。

  事实上,盗窃公司机密文件是有可能坐牢的。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指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均属于“重大损失”。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2021年4月2日,浙江宁波中院就发布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判决书。郑某是某电声公司的副总工程师,丘某是该公司的电子工程师。2020年,郑某隐瞒即将离职的事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公司一项新技术的商业秘密资料,随即交给丘某进行筛选备份,以备将来生产相关产品。不久,被电声公司发现,遂报案处理。很快,郑某、丘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郑某、丘某涉嫌侵犯该电声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经调查计算发现郑某造成电声公司损失数额达270余万元,丘某造成损失数额达91万余元,遂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为主犯,且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丘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判决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由此案例,足以见得侵犯商业秘密是能够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而且即便几年刑期过去,身背案底,还是侵犯商业秘密,那么还有哪家公司愿意再聘用呢?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职场人都应坚守“底线”,否则后果很严重!

  说到这里,那么,哪些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实务中,认定商业秘密一般主要关注以下三个因素:

  1、该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2、该商业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是否对该商业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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