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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青春损失费”却不支付,法院会如何认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6 字体: [ ]

  近日在北京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小杨(男方)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一份“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友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后来由于生活理念不同,小杨向女友提出分手,但拒绝支付10万元。女友便将小杨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女友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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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网友对该判决无法理解,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相关的条款,但是现在男女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协议,难道也无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条中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两个要素: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恋爱关系中,双方虽然是平等主体,但因为相互之间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所以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和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如果情况更复杂一些,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即“青春损失费”,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则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也有网友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法律支持的婚姻赔偿仅限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恋爱关系既不是婚姻关系,人工流产也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男女双方此时均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女方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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