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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老人去世留下2份遗嘱,究竟那份真成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04 字体: [ ]

  老人去世留下2份遗嘱,引发兄弟二人继承财产纠纷。张老先生生前立了2份遗嘱,一份是3年前立的遗嘱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写明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张大,但是这两年,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张老先生又在今年立了个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儿子张二。张老先生去世后,大儿子认为,自书遗嘱效力没有公证遗嘱效力高,要以公证的遗嘱为准,两个儿子之间产生继承财产纠纷。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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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里规定的遗嘱形式有7种,包括《继承法》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5种,以及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2种形式。采用什么遗嘱形式是遗嘱人的自由,但想要遗嘱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保证意思真实。这7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均能够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改变了原有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所以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若发生遗嘱继承财产纠纷将以被继承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的继承财产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张老先生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应当以最后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继承纠纷领域律师。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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