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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能否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进行约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5 字体: [ ]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5月29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且双方于次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现该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后被告拒绝搬离至今,原告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对案涉房屋拥有全部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某拒不搬离,是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故原告有权要求陈某搬离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损失。

  陈某称,案涉房屋现在已经写在原告名下,被告也没有别的话可讲,其中有一个车库是房屋购买后再买的,当时价格为145000元,被告要求把该车库出卖并将出卖款14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离婚协议。房屋权证上要加上儿子陈某的名字。今后每个月要有两个周末儿子随被告生活。在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大学毕业前原告不得把房屋出卖。原告只要同意上述条件,被告同意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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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原、被告已根据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且已登记为原告单独所有,故案涉房屋应为原告的财产。此后,被告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构成了对原告所有权的妨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搬离案涉房屋,于法有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至今仍居住在原告房屋内,造成了原告相应的损害,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占用期间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原系夫妻、原被告和婚生儿子共居一处等事实,其金额本院酌情确定为8000元。离婚协议。被告辩称意见,经本院当庭调解双方未能就被告所提意见达成一致,且所涉事项并非在本案范围内,故本院无法处理;就所涉事项,原被告宜着重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心平气和地妥善协商处理。

  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房屋,停止侵权;

  二、陈某应赔偿周某房屋占用期间损失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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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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