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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后结果败诉 被申请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70 字体: [ ]

  诉前保全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都能胜诉,而对此时的被申请人来说,查封扣押其财产必将带来财产和名誉的损失,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019年12月24日,孙某因与佳印公司(化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佳印公司暂时存放在某玻璃厂内的全部机器设备、材料等;扣留了佳印公司资金82万元。不过,孙某诉佳印公司返还预付款一案经两审均以败诉告终,2020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解除了对佳印公司的查封、扣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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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印公司一开始承诺玻璃厂只是将机器设备还有材料暂时放在他们厂房内,一个星期之后就搬走,玻璃厂这才答应,可没想到他们存放的物品被查扣,一放就是10个月。这10个月里,因厂房被占用,玻璃厂一直无法开工,于是玻璃厂要求佳印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35万元。

  佳印公司算了一下,孙某申请一次诉前保全他们损失了房屋占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将近40万元。佳印公司认为,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纯粹是子虚乌有,双方间根本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印证,孙某恶意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佳印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佳印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40万元。

  只要诉求被驳回就要赔偿损失吗?如果是,诉前保全制度真能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可知,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申请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过错,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关键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以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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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佳印公司认为孙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买卖关系,生效判决也认定了双方无合同关系,故能证明孙某是恶意诉讼。但是孙某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提供了付款依据、增值税发票、往来账页、佳印公司财务人员的陈述等证据,并非佳印公司所说的没有任何证据,也不能以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推断孙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恶意诉讼。因此,佳印公司提出要求孙某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佳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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