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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者身亡,事故相对方保险公司的损失由谁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84 字体: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社会共识。酒驾出事故,行为人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幸身亡,他背后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以及继承人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该如何划分呢?

  2020年8月24日深夜,刚刚参加完酒局的黄某驾驶车辆从饭店返回家中,车辆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江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受损及黄某、江某受伤。黄某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起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黄某血液样品酒精含量为83.5mg/100ml负事故70%责任,江某负事故30%责任。平保公司(化名)是江某的车辆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该车定损、维修,并支出维修费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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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保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黄某醉酒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向黄某追偿。鉴于黄某已经身亡,平保公司遂将黄某的亲属以及黄某的保险人人保公司(化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

  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平保公司是否有权向黄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涉案事故中,黄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平保公司承担江某汽车维修损失的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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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黄某已经身亡,他的家属和背后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关于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黄某属醉酒驾驶,驾车不能饮酒是为公众认知的常理,保险人的“特别提醒义务”只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设立,不能仅仅因此作为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义务的根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可知,醉酒驾驶无论在交强险还是在商业险赔偿中,仅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财产损失部分均不予赔偿,故对平保公司诉请人保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黄某法定继承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平保公司想要黄某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黄某亲属实际继承了黄某的遗产和继承的遗产价值。但在该案中,平保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其诉请黄某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没有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平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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