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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开工日期?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61 字体: [ ]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工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关系密不可分。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都十分重视对工期的约定,工期类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占比较重。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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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1、监理例会记录所载实际进场施工日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2、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3、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发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认定为开工日期。

  5、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

  6、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7、双方对开工日期存争议,可以双方认可的质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所载开工时间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8、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多次约定的,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认定开工日期。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中开工日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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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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