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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兄弟为争老爸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对簿公堂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13 字体: [ ]

  遗产,是逝者留给亲人的最后一份亲情。那么,亲属去世后,国家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遗产吗?根据法律该如何进行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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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北京邹大爷的妻子产后大出血撒手人寰,留下一对双胞胎儿子与邹大爷相依为命。兄弟俩一个叫邹文,一个叫邹武(均为化名)。他俩虽然长相差不多,但却性格迥异,平日里也不怎么亲近。

  今年3月份,邹大爷突发高血压疾病,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半边身子瘫痪,生活无法自理。之后,双胞胎兄弟辞去外省的工作,回到邹大爷身边轮流照顾。随着病情加重,邹大爷意识到自己时日不多。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原本就不太亲近的两兄弟会因为分遗产的事情闹出纠纷。因此,邹大爷打算提前安排好身后事。

  经过权衡,邹大爷订立遗嘱如下: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子,兄弟俩一人享有一半产权;死后国家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其单位的一个领导代为领取,随后平分给两个儿子。遗嘱订立之后没多久,邹大爷便驾鹤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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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以为白纸黑字规划妥当,遗产继承不会翻起波澜。没想到,哥哥邹文出示的一张借条,打破了原本的平静。借条上载明,邹大爷生前因看病向邹文借了4万元,去世前尚未偿还。因邹大爷知道自己死后,国家会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7万多元,所以特地写下借条,想用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抵债。

  随后,邹文擅自将抚恤金和丧葬费领走。邹文表示,父亲去世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邹武应当尊重父亲的意愿,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4万元欠款,剩余部分两人再进行均分。邹武认为,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而且父亲已经订立了遗嘱,应该按照遗嘱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邹武多次电话联系无果,无奈之下将哥哥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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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上述法律条文听起来好像比较拗口,实际上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自然人的死亡时间,是决定遗产属性的关键。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死亡后,按照规定给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丧葬费则用于办理丧葬事宜。说白了,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都是自然人死亡后才产生的,而不是死亡后自然遗留下来的。因此,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均不属于遗产。

  第二,遗产性质,是决定遗产如何分配的关键。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本质上是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既然其不具备遗产属性,就不能采用一般遗产的处理办法进行分配。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就具体分配比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综合考虑各分配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平合理分配,以此保证不违背抚恤金的发放初衷。

  本案中,哥哥邹文希望从抚恤金、丧葬费中扣除父亲生前所欠的4万元,有悖于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邹文的主张。对于其欠款问题,可以另行处理。

  财产继承问题,是每一个家庭都可能碰到的问题。能一起争夺遗产的,都是自己的骨肉至亲。在遗产纠纷中,要尽量换位思考,力争大矛盾化小,小矛盾化无,以免一家亲人因财伤了感情。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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