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77 字体: [ 大 中 小]
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对方抚养,自己想探望孩子,被对方拒绝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更多离婚法律咨询,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2001年6月15日,李萍与张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7月,李萍与张数经法院调解离婚,其女儿跟着张数生活,李萍给抚养费每月300元。更多离婚法律咨询,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离婚后,李萍多次与张数协商每周末可以把孩子接走,张数不同意。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产生纠纷,于是每次李萍来看望孩子时,张数都以孩子不在家为借口不让李萍探望。李萍遂以张数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
探望权的规定是离婚后父母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行使的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作为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如果存在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需要向法院说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法定的探望孩子的权利,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有探望权的主体是子女的父或者母。而且行使权利要有一定的限度,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