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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地址写错了该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9 字体: [ ]

  贾先生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共购买了两套房屋,两人在离婚协议约定:“……(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A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B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一切手续过户费由男方负责……”。B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某,现由贾先生居住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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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王某不遵守协议约定,贾先生2021年6月23日归还完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后,要求王某配合办理关于该房屋的银行解押手续及过户手续时,王某予以拒绝。因为当时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将B房屋所在位置写错了,所以王某不承认有B处房屋。

  贾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房屋归贾先生所有。

  冠领说法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贾先生主张贾先生、王某离婚后涉案房屋剩余房贷一直由其偿还并居住使用,对此王某亦认可。贾先生、王某主张离婚协议为误写,且贾先生、王某在误写的地点未购买房屋,应以贾先生、王某离婚时实际购买的房屋为准,贾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物权归属明确。因此,贾先生诉请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B房屋归贾先生所有。

  温馨提示:更多离婚协议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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